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在6日的發(fā)布會上介紹,對于民間借貸這種現(xiàn)象,官府進行管制也是長期的,比如明清時期,管制的利率不能超過三分,如果再高就按照刑法手段處罰。新中國成立后,最高法最早對民間借貸的一個批復是50年代初對東北遼寧的,里面就確定了四倍利率的做法,此后四倍利率一直在審判實踐中運用,1991年制定司法解釋的時候繼續(xù)沿用了這個做法。
對于備受關(guān)注的利率問題,這則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明確: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%,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%,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。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!
“在制定這則司法解釋的時候,我們研究過從古到今利率的變化,特別是1990年以來10多年央行利率頒布的整個利率的線索。我們研究后發(fā)現(xiàn),央行頒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變化比較大,最低是百分之二點幾,最高是百分之十二點幾,中間較多的是5%-8%,最后我們選了中間的6%,又參照傳統(tǒng)四倍的含義,得出24%這樣一個數(shù)字!